【本報訊】懲教署職員涉於狂野派對會場外藏有三粒搖頭丸,並游說同行友人為他「頂罪」一案審結。裁判官認為,指控被告找代罪羔羊的證供有疑點,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但警員目擊搖頭丸由被告手中丟棄地上,證據確鑿,故裁定藏毒罪成,還押監房看管,待提取感化及戒毒所報告,本月十五日判刑。
主控透露,二十五歲被告胡百鴻於九七年入職懲教署前,有公眾地方打鬥案底,但在入職申請表上卻隻字不提。辯方律師回應稱,事隔已久,被告已想不起有否在申請表上披露案底。但裁判官不接納此解釋,質疑被告隱瞞案底之嫌。
胡百鴻是二級懲教助理,被控於去年十一月三日,在九龍灣展貿中心外停車場,藏有三粒搖頭丸,並於同日誤導警方稱藏毒者非他本人,而是關礎。裁判官相信警員的觀察無誤,搖頭丸確實屬於被告,故裁定藏毒罪成。控方主要依賴關的口供頂證被告妨礙司法公正,但關與警員在案發時間上的供詞有出入,故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警員在展貿外發現被告將搖頭丸丟到地上,遂帶他返警署。被告獲釋後要求當晚同行的關礎向警方稱搖頭丸屬他,關其後到警署自首,後來指毒品不屬於他。
案件編號:KTCC216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