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所興建居屋及私人參建居屋質素,一直為人詬病,故政府在99年恢復賣地時,以試驗性質,引入混合式發展模式,圖借助發展商之力,改善居屋質素。
由於發展商負責整個混合項目的設計及興建,物業質素較一致,縮減居屋與私人物業之間質素的差距。政府原意是,如果混合式發展受歡迎,便會以此模式替代私人參建屋居。但隨着房屋政策轉變,政府決定停止興建居屋,在00年度售出鴨脷洲及長沙灣兩幅混合發展地皮後,此模式亦壽終正寢。
混合式發展規定,發展項目最少一半的可出售樓面,要興建合乎居屋面積要求的430至592方呎單位,並讓房協從中自由揀選一半作居屋出售。
但因政府要完全退出地產市場,發展商可全數作私樓發售,政府只收回所佔比例的售樓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