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員休班期間在沙田海濱公園驅散賭客,要脅其中一名賭客交出一千五百元作為不拘控的報酬,該警員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法官昨日判刑時指被告目無法紀,知法犯法,強搶市民金錢,損害警隊形象,須判處入獄二十一個月以收阻嚇。
三十六歲被告趙善衡,案發時駐守新界南交通部,被控於去年十月九日,身為公職人員,在沙田城門河海濱第一公園內,向男子黃維棠,索取一千五百元,作為不就聚賭拘捕他的報酬。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警隊服務十五年,父亦當差三十七年,故被告自小立志投身警界,被告曾獲警隊二十五次嘉許,女友現懷有兩個月身孕,被告亦準備初為人父,要求法官輕判。但法官表示:「呢單案都未完,男女關係都咁唔負責任,呢種唔係求情理由!」
法官於判刑時指,被告有三十五項違反內部紀律罪行,於去年七月更被歸類為不善管理債務的警員,被告不肯向感化官透露財務狀況,犯案可能跟財務有關。被告目無法紀,光天化日下以威嚇手段強搶市民金錢,濫用警權,有辱警隊聲譽,損害警隊形象,而被告知法犯法,破壞警員對市民的誠信,更加重案件的嚴重性,故判刑必須具阻嚇性。
案件編號:DCCC1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