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警方交通總部作業疏忽,一車主清繳交通違例罰款後,多年來並未從電腦上刪除有關紀錄,致車主每年續牌時,都被運輸署拒絕,須多番向交通部申請證明書始獲續牌。
本報上月二十四日報道車主投訴後,警方交通總部經調查後回覆本報時直認職員並沒刪除該汽車的欠款紀錄、亦沒通知運輸署刪除該法庭命令的欠款紀錄;惟現已將之刪除。
發言人指出,有關車主早於2001年8月29日已繳付法庭命令上所列的全部費用;由於法庭的電腦系統是於1992年始啟用,所以沒有該部汽車在1991年所發出之告票編號;故這項已繳款的紀錄未能給予運輸署的電腦系統接收。發言人強調,經安排下,有關欠款的法庭命令已於2003年8月5日在運輸署的電腦系統中刪除。
發言人續稱,未繳付的法庭命令每年約有八百五十張,欠款約一百萬元。如違例者沒有繳付定額罰款(刑事訴訟),他們會向有關法庭申請向違例者簽發法庭命令,要求他繳付原來的罰款、附加罰款及堂費。違例者之欠款如達一千五百元或以上,警方會向法庭申請拘捕令或財物扣押令,進行追收欠款的程序。由於有關投訴人的欠款是五百元,故沒向法庭申請財物扣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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