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建造大判須代償兩月工資

打工仔與老闆:
建造大判須代償兩月工資

本欄由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向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明哥是扎鐵工人,他的僱主成叔則是地盤判頭。成叔從大判公司承判了一個扎鐵工程。工程初期,成叔依時支付工資予明哥,可是最近兩個月,卻一直拖欠明哥的薪金。雖然明哥不斷向他追討,但成叔始終未能支付欠薪。
問:明哥可否向大判公司追討成叔拖欠他的薪金?
答:根據《僱傭條例》,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兩個月工資為限。因此,明哥除可向成叔追討欠薪外,亦可根據法例向大判公司追討成叔拖欠他的工資。

60天內書面通知大判
問:明哥如欲向大判公司追討成叔拖欠他的薪金,他應怎樣做?
答:法例規定,僱員如遇判頭拖欠薪金,須於工資到期後六十天內,以書面通知大判。通知書須包括:(1)僱員的姓名及地址;
(2)直接判頭的姓名及地址;
(3)受僱地點;
(4)與應得工資有關的工作詳情;
(5)欠薪的期間和數目。
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明哥應盡快向其直接僱主及大判提出申索,或到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尋求協助,以免因時間延誤而導致損失。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的相關條文。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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