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級警司冼錦華夫婦與另三人,涉未遵照《防止賄賂條例》申報財政狀況一案,由於廉署未有足夠證據,證明五名被告不依從通知書指示申報資產。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裁判官並認為廉署應作出具體指控,不應「模稜兩可」地要求被告呈交資料。
裁判官沈智慧昨在裁決時指出,控方指被告只靠記憶申報資產,而不採取更合理的步驟。但根據通知書的條例,並無指出被告不可依靠記憶申報資產,亦無提及被告需要提供支持有關資料的證據。控方實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沒有跟隨通知書指示填寫資料。
裁判官續稱,控方指被告申報資產時,並未將自己及家人的支出分開界定,但通知書條例並無指明被告須分開列出其家人及自己的支出。因此裁定五名被告所有控罪表證不成立,無罪獲釋兼得堂費。廉署發言人表示,會詳細研究判詞及徵詢律政司意見,考慮是否對裁決提出上訴。
五名被告分別為冼錦華(四十五歲),高級警司;吳保安(三十九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一歲),警署警長;車桂榮(四十七歲),主婦,冼錦華妻子;林春葉(四十二歲),商人,吳保安妻子。
五名被告被控於去年十月十一日,無合法辯解不遵照《防止賄賂條例》第十四條(1)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列明有關個人財務狀況,即列舉於○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他們有關通知書日期前三年的其他財務資料。
辯方律師於陳詞中曾指出,被告已向廉署謹慎交代開支狀況,認為廉署要求詳列過往三年的每日開支不合理及過於嚴苛。
另外,冼錦華涉嫌接受林春業提供四名妓女的免費性服務,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接受利益及藏毒罪,則排期於十一月在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編號:ESCC102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