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 王岸然

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 王岸然

周刊記者為求拍到獨家照片,出資三百元予保安員,讓其潛入片場,拍取照片作獨家刊登之用。結果換來三個月的監禁,法官指性質嚴重,不准緩刑。
裁判法官莊景傑可能是疾惡如仇,但未免對小打工仔全無設身處地同情之念,話之你死,誰叫你犯法?犯法者態度合作,主動認罪,一樣不理。
筆者想指出這案件跟三年前《蘋果日報》記者行賄警員的事件有別,是因為對方不是公務員。這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有關代理人的貪污交易行為而起訴。收授雙方,都只是私營機構的員工。
法例的定義很廣,任何人無合法權力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一些利益的回報,而收取利益者又未在事前或在事後盡早得到主事人(principal)的同意,代理人(agent)便算犯罪,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主事人一般是僱主,但也可以是任何委託他人辦事的人。
這條法例說是針對商界,但歷來具爭議,說政府不應干預商業運作,別管商人是否廉潔,只應管公務員是否清廉。事實上很多情況是管無可管,但法例只要存在,資源不足的廉署就例必在一定時間作出一些檢控。
記者給錢線人,或有人送錢送禮給記者,也許還不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請吃飯呢?法例只說收授利益(advantage),理論上與事實上都包括在定義之內。這樣的法律條文,算不算是所謂「惡魔在細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