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提防薪俸稅陷阱

稅稅平安:提防薪俸稅陷阱

納稅人A先生於1987年成為一家香港公司(公司甲)的市場經理。由於工作關係,A先生經常要到海外工作;此外,A先生與另一間海外成立的相聯公司(公司乙)簽訂了另一份僱傭合約(「雙重僱傭合約」),成為公司乙的市場經理,並支取他在海外提供服務的薪金。不過,A先生在其個人報稅表中,只申報了從香港公司甲收到的薪酬。
稅局認為以上的雙重僱傭合約是虛假和虛構的,而A先生與公司甲和公司乙之間的兩份僱傭合約,其實是不可分割的。稅局將該兩份僱傭合約視為同一合約,並將A先生從公司乙收取的薪酬列入應課稅收入。
A先生提出上訴,最後,稅務上訴委員會同意稅局的論據,A先生需要補繳有關從海外公司乙收取的收入的薪俸稅。

僱員身份要弄清
以上稅務安排究竟出了甚麼問題呢?
很多納稅人都會把薪俸稅和利得稅中豁免「離岸」收入的條件混淆,最後引致不必要的麻煩。而其中最常出現問題的,就是雙重僱傭合約和申請部份「離岸」收入豁免薪俸稅的有關稅務安排。
要享有薪俸稅中「離岸」收入的豁免,便要先分清楚僱員的身份,即「非香港受僱的僱員」和「香港受僱的僱員」兩個類別。

1.非香港受僱的僱員
(1)此類在海外受聘的僱員,若沒有在香港提供任何與其受僱工作有關的服務,其獲得的收入將全部豁免香港薪俸稅。
(2)若此類僱員在香港提供任何與其受僱工作有關的服務,不論該僱員是否屬於「香港訪客」,其於香港境外工作期間收取的收入,可申請豁免薪俸稅。而若該僱員屬於「香港訪客」,並在香港逗留少於60天,其全部收入均可申請豁免薪俸稅。
2.香港受僱的僱員
(1)此類香港僱員若完全沒有在香港提供任何與其受僱工作有關的服務,其獲得的收入將全部豁免香港薪俸稅。
(2)如果香港僱員在香港提供任何與其受僱工作有關的服務,而該僱員只屬於「香港訪客」,同時在香港逗留少於60天,其全部收入均可申請豁免薪俸稅;否則,該香港僱員收取的全部收入都需要繳納香港薪俸稅。

或視為同一合約
不少跨國公司利用雙重僱傭合約,即一份外國僱傭合約與一份香港僱傭合約,以求達到稅例的要求,以及申請僱員在香港境外工作期間的收入豁免薪俸稅。稅局的基本要求是該兩份僱傭合約對僱員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範圍需明確分野,否則,稅局可能將該兩份僱傭合約視為同一香港僱傭合約處理。
因此,在計劃薪俸稅稅務安排時,納稅人必須留意稅例的要求和有關人士的背景﹙例如:僱員的國籍、簽署僱傭合約的地方、收取薪酬的方法和地方等等﹚。有需要時,應向專業人士查詢有關稅局最新的要求和取向,以避免與稅局不必要的爭拗。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