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王家衞執導的電影《2046》,今年二月於域多利道舊警察建築物拍攝外景,為免拍攝場地及演員服飾曝光,電影公司做足保密措施,請來保安員作二十四小時監視,以防止未經批准的人士進入場地洩露「機密」,而《忽然1周》一名記者為求拍攝該劇的獨家照片,向場地保安員提供三百元利益,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昨被法庭判入獄三個月。 記者:蔡曉楓
【本報訊】涉案《忽然1周》記者梁崇基昨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
主任裁判官莊景傑昨判刑時指出,被告身為記者,為求達到拍攝現場獨家照片用作刊登的目的,而給予保安員「茶錢」以進入現場,可見被告犯案出於商業決定。
裁判官續稱,製作公司為求不讓拍攝場地曝光,聘請保安員作二十四小時監視,但被告利用「茶錢」成功游說保安員,雖然涉及金額不大,但被告所犯控罪性質嚴重,不論收受或提供利益,均有損私人或公眾利益,為免令大眾誤解控罪的嚴重性,就算初犯者,亦須判阻嚇性刑罰,因此判處被告即時監禁,但基於三項控罪中行賄及受賄人士相同,每項罪的三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的親友聞判後,不禁細聲說道「有冇搞錯」,並立即上前與辯方律師商討,被告則神情凝重,由庭警帶入犯人欄內。
澤東電影公司發言人彭綺華則表示:「知道呢個消息後覺得好可惜,事件正好提醒傳媒要好好反省,唔應該為咗銷書鋌而走險犯法,記者同媒體都要自律。」
《忽然1周》總編輯趙偉堅回應指出,記者梁崇基被判入獄三個月刑罰太重,他相信梁已承受很大壓力,會尊重他認罪的決定,並深表同情及遺憾,但他表示本案是個別及不幸例子,他一向指示同事要在法律容許情況下進行採訪,希望同事及傳媒工作者引以為鑑,以免不小心墮入法網。
二十八歲被告梁崇基,身為忽然1周有限公司記者,控罪指他於今年二月一日及五日,向Group4Falck(HK)Limited前保安員謝輝,分別提供現金二百元及一百元,作為讓被告在《2046》於香港域多利道舊警察建築物拍攝場地內逗留及拍攝的報酬,被告於二月五日再向謝提供五百元利益,作為謝代攝錄上址的演出場景及戲服的報酬。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艾勤賢求情稱,案發時間只為五天,被告在進入案發場地拍照後,被涉案保安員發現,他才向該保安員提供二百元「茶錢」,而四日後該保安員更主動向被告索取五百元,作為代被告進入場地拍攝的報酬,但因當日停止拍戲,被告並無給保安員五百元。
大律師續稱,被告已婚,育有一名就讀幼稚園的四歲女兒,他須供養父母及岳母,被告受到工作壓力才犯案,而他所提供的利益數目少,對保安公司及社會的利益均無構成損害,辯方呈上由被告的同學及社工替他撰寫的求情信,加上被告是一個年輕的初犯者,希望判以非監禁刑罰。
案情指Group4Falck(HK)Limited獲澤東電影有限公司委託,為西環域多利道拍攝場地提供二十四小時保安,不准任何人在未經許可下進入該場地。
今年二月一日清晨,被告向任職Group4的保安員謝輝自稱記者,被告在有關場地拍攝照片後,提供二百元予謝。四日後,被告返回場地,向謝表示早前的照片質素不理想,再給予謝一百元,作為讓他拍攝的報酬。稍後,被告將一部攝錄機交予謝,答應給予謝五百元,作為替被告拍攝電影場地的場景及戲服的報酬。由於當日電影停止拍攝,而攝錄未能進行。
涉案保安員謝輝早前承認兩項代理人收受利益及一項索取利益罪,將於九月二日判刑。
案件編號:WSCC1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