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涼茶舖工作的十八歲智障少女,遭舊同事夥同他人把她禁錮,迫玩「脫衣麻雀」肆意凌辱,更迫良為娼,以「試鐘」為名將她強姦。法官指摘被告利用女事主愚昧無知,施用層出不窮的虐待手法,近乎變態的虐待行徑,法庭必須判具阻嚇性及懲罰性的刑期,以儆效尤,遂判四名被告入獄三年半至六年。 記者:梁瑞珮
四名無業被告:陳寶珊(十九歲)、馮嘉儀(十九歲)、陳路強(二十八歲)、黃家成(十九歲)。首三名被告被裁定非法禁錮及非禮罪成立,各判監六年。第四被告承認強姦罪,法官指他只是受慫恿及唆擺,與女事主性交時有佩戴避孕套,沒有參與其他不法禁錮行為,又轉任控方證人,遂判監三年半。
第四被告代表大律師表示,第四被告本身有一名患輕度智障的妹妹,她曾在特殊奧運會代表港隊於乒乓球項目取得一金一銀佳績,被告透露,倘若知道女事主是智障,一定不會強姦她。
暫委法官潘敏琦指出,雖然首三名被告擔當的角色有異,但均積極參與禁錮的不法勾當,多番游說女事主當娼賣淫,聲稱可賺錢、住洋樓及電負離子頭髮,又教她要戴避孕套、不准「揀客」及學做手淫動作。
法官指摘,被告施用層出不窮的虐待手法,並非因百無聊賴而找人尋開心,與欺凌弱小的惡作劇不能同日而語。法官更說:「(被告們)充份利用女事主愚昧無知,莫視佢彷徨無助,軟硬兼施,迫佢就範,作為他們嘅搵錢工具。」
法官續斥,本案兩項非禮罪有別於一般非禮去尋性興奮,是近變態帶虐待成份的行徑,法庭有責任保護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免受傷害。法官說:「判刑要具阻嚇性、罰懲性,以儆效尤,以反映社會人士對該等罪行嘅不恥及憎厭。」
事發於去年五月二十六日凌晨,女事主下班後被強行帶到觀塘一個單位,被告們迫她玩「脫衣麻雀」,每輸一局脫一件衣服,結果脫至一絲不掛,又游說她當妓女,安排第四被告「試鐘」為名,將她強姦。遭禁錮三天期間,她多番被施虐,包括用手指及箱頭筆插下體致流血、冰粒敷下體及刷子洗刷下體,並遭用拖鞋及棍毆打,令她感覺自己「豬狗不如」。
案件編號:HCCC3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