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周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阿忠在一家快餐店工作,撇除已放取的年假,他還有四天年假。最近,他向僱主周先生申請放取剩餘的有薪年假,以便回鄉處理家事,但周先生說:「你只剩下三天年假,不是四天。」阿忠堅持可享用的年假日數是四天,並要求周先生出示他曾放取的有薪年假紀錄以斷定誰是誰非。但周先生的紀錄沒有清楚列明僱員已放取各項假期的性質及有關資料,故此,阿忠與僱主的爭拗未能平息。
問:《僱傭條例》下有沒有條文規定僱主須保存包括年假等的僱傭紀錄?
答:有。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存放每名僱員在過去六個月內的工資及僱傭紀錄,並須在僱員離職後六個月內繼續保存這些紀錄。
這些紀錄須包括以下資料:
1.僱員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2.僱員開始受僱的日期;
3.僱員的職位;
4.僱員每個工資期所得的工資;
5.工資期;
6.僱員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產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給僱員有關款項的細則;
7.年終酬金的資料;
8.中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9.中止僱傭日期。
僱主未有保存以上紀錄,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此外,勞工處職員可要求僱主交出上述紀錄以供查閱。任何人士不遵守有關要求,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在以上的個案中,周先生如能按法例規定,妥善保存僱傭紀錄,便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保存僱傭紀錄的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