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專欄:「倒董」芻議 - 李怡

李怡專欄:「倒董」芻議 - 李怡

八月三日香港成立了「民主倒董力量」,把「倒董」與落實民主政制結合起來,反映了今時今日香港相當多人的政治訴求。
然而,如果我們深入地思考一下,「倒董」與「落實民主政制」作為政治口號,自然沒甚麼問題,只是若真要實行起來,就要作一下先後次序的選擇了。究竟「倒董」優先呢,還是「落實民主政制」優先呢?
就市民對董伯施政的深惡痛絕來看,自應以「倒董」為優先,但怎麼「倒」?「倒」後又會有甚麼後果?則是應想想清楚。
根據○一年九月廿一日於立法會通過而公布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四條,行政長官在三種情況下出現職位空缺:一、任期屆滿;二、去世;或三,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

怎樣才能使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的職務呢?《基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行政長官在三種情況之下必須辭職:一、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二、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是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以上三種情況,在目前立法會的結構之下,恐怕只有第一種,即以「嚴重疾病」為理由而請辭,才有可能發生。
而董伯除非是壓力大到他再也做不下去了,則以他的頑固性格,應不會以健康理由請辭。
倘若「倒董」的聲音大到足以使中央向董伯施壓要他請辭了,那麼結果會是怎樣?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六條,行政長官出缺時,將按《基本法》進行選舉,選出一候選人待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填補;《選舉條例》第七條,規定須如《基本法》附件一,即由選舉委員會選出。

以目前選舉委員會的結構,所謂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其實就是由中央欽定。只要是中央屬意的人選,必可獲選舉委員會的多數通過。今天,這個人選很可能是梁振英或曾鈺成。
更可怕的是,據《選舉條例》,為填補行政長官出缺而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人士,其任期並非只完成出缺的行政長官所剩下的任期,而是重新起計算再任五年。換句話說,倘今天「倒董」成功,再產生的行政長官不是完成董伯剩下的四年,而是重新計算再任五年。
因此,在民主政制未落實之前,中央可能樂於在現任特首任滿前勸他辭職,然後欽定另一特首再任五年,這樣周而復始,普選特首的民主目標,就遙遙無期了。
儘管筆者也非常厭惡董伯,也呼籲過要他下台。但在當今情勢之下,衡量對法律的尊重和對政治效果的考慮,「倒董」決不能放在優先次序。
當前,最重要的是先在明年立法會選舉中,取得制衡行政權力的三分二多數,進而推動民主。這是「倒董」力量最優先的政治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