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有強姦及打劫案底的魚檔工人,不知悔改,從旺角乘小巴跟蹤夜歸性感少女,用刀挾持她到沙田的屋邨僻靜梯間,劫去她幾千元財物,再將她強姦,但上庭後辯稱只是非禮;昨日陪審團以五對二裁定他強姦罪成,連同早前承認的打劫罪,判監八年。 記者:梁偉強
高院特委法官梁冰濂昨判案時斥責被告,在凌晨時分跟蹤受害人,並非一時衝動,又攜刀指嚇受害人,帶着她在屋邨內「四圍走」,找尋僻靜地方,令她飽受驚嚇,而被告所犯亦令受害人感覺惡心,非常嚴重。
本案四十五歲被告鄭志華於七三年因強姦罪判感化十八個月;七九年因打劫判入勞役中心;八五年因賭博罰款二百元。
被告曾做汽車修理、洗衣、貨車司機及夜總會侍應,案發時在魚檔工作,他育有三名孩子,九七年與妻仳離,案發時獨居屯門一單位。
根據控方所稱,被告於去年五月一日凌晨時分,因沒錢交租,攜生果刀乘車到旺角,意圖打劫,並遇上二十歲的受害人,她穿着黑色吊帶背心,戴着頸鏈、手鏈及戒指等金器,剛離開的士高,獨自歸家。
被告跟蹤受害人返沙田某屋邨,然後攜刀指嚇她,要她跟着他,在屋邨內一併走了半小時,找尋僻靜地方,其間曾恐嚇殺死她,又自稱曾𠝹爛女孩面龐,最後將她帶到某大廈樓梯間,劫去她價值四千元的財物。
他劫去少女財物後,又垂涎其美色,叫她彎下腰,從後將她強姦。
不過,他在庭上只承認打劫,又說自己是一邊用手指非禮受害人私處,一邊自瀆,沒有性交。
案件編號:HCCC34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