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小食店負責人將家中印尼女傭帶到小食店幫忙,被控協助及教唆印傭違反逗留條件,判監三個月,他不服判決,獲准保釋上訴。
昨日湊巧是上訴人的三十九歲生辰,法官宣讀判決,改判他緩刑,令他不必在生日當天入獄,可算是一份最好的生日禮物。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張慧玲昨在判詞中指出,涉案印傭可能只是在上訴人妻子不在店內時,才在店內工作,故上訴人剝削外傭程度不大;而且上訴人是初犯者,家有八十歲母親和兩名幼兒,又是負資產人士,入獄會令其家人大受影響,原審裁判官認為無足夠特別理由判緩刑,值得商榷。
法官強調,她並不是鼓吹指所有負資產人士或家庭有特別困難的人,均不用坐牢,但考慮上訴人的刑責及其背景,緩刑已夠阻嚇性,遂改判三個月監禁,緩刑十八個月。
根據控方所稱,三十九歲上訴人梁哲瑋於案發當日,安排家中印傭,到妻子的小食店煮食及清理桌子,梁是小食店負責人,支薪八、九千元,但每月為負資產物業供款四千元,他辯稱因妻子抱恙,才安排印傭到小食店,由她煮東西帶回家給妻子吃。
原審裁判官不信梁所說,裁定梁協助及教唆印傭違反逗留條件,判監三個月,梁申請保釋上訴,但未能推翻定罪,僅獲減刑。
案件編號:HCMA17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