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律師表示,由於事主與有關公司並未簽定合約,因此並無法律效用。假若雙方簽定合約,但合約上並未列明對方挪用公司的名稱,在法律上亦未構成盜用公司罪名。
黃國桐續稱,不法之徒口頭挪用其他公司之名招攬生意,倘事主事後發現真相,證實有關公司在推銷手法上存有誤導成份,事主是可循民事訴訟申請有關合約無效,但民事上的誤導並不足以導致刑事上的詐騙。
他表示,事件中有關公司的推銷手法值得商榷,呼籲市民在進行生意交易時提高警惕,並要小心查證有關公司的背景。
服務熱線
電話: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