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僱員福利的稅務安排及豁免

稅稅平安:僱員福利的稅務安排及豁免

在現今經濟不景和通縮的環境下,一般受僱人士都會面對減薪的危機,因此,僱員更加要了解稅務條例中可以用作扣稅的申減和不用納稅的津貼。

(一)旅遊度假券或旅費津貼
有些僱主會提供旅遊度假券或旅費津貼,作為僱員的員工福利。截至2003年3月31日為止,根據《稅務條例9(1)(a)(i)及(ii)》,如果僱員享用了僱主所提供的津貼作旅費用途,所使用的津貼款項是可獲得豁免,毋須課繳薪俸稅。例如公司每年提供10000元給陳先生作為旅費福利,但是陳先生只用了3000元出外旅行,這樣其餘7000元便應納入應課稅入息。
旅費可包括酒店租金、機票及海外交通費,但僱員必須保留旅費憑證作為申請豁免課稅之用,例如發票正本、收據及有關的證明文件。必須留意的是,可豁免旅費並不包括旅程中購買食物、飲料及禮物等私人費用。
此外,於2003年6月25日通過的《2003年度收入(第2號)條例》將《稅務條例》內豁免有關福利的條款全部取消,所以由2003年4月1日起,所有由僱主支付的旅遊度假券或旅費津貼均成為應課稅入息,僱員必須於報稅表內申報有關的旅遊津貼。

(二)個人進修開支
1996/97課稅年度開始,納稅人的個人進修開支(包括學費及考試費)可以在薪俸稅項下申請扣除《稅務條例12(1)(e)》,但申請人所修讀的課程必須為稅例中指定機構舉辦的訂明教育課程。訂明教育課程是指納稅人為保持現職或將來投身其他職業所需資格而修讀的課程。指定機構則包括任何在香港或海外大學、大學學院或工業學院。另外,申請人應在支付學費的課稅年度提出申請扣稅,可獲准扣除的最高款項為實際付出的款額及下列的法定上限比較後的較低者(見表)。

納稅人所申請扣除的個人進修費用中,並不包括已經或可以由僱主、政府或其他人退還的費用。除非僱主把退還的進修課程費用申報為僱員的入息,否則僱員是不能夠享受雙重扣減。舉例說,陳先生付了學費10000元,僱主把8000元退給陳先生,陳先生只可以在報稅表中申請扣除2000元(實際由陳先生支付的款項)。但是,如果僱主把退還的8000元申報為陳先生的入息,則陳先生便可申請扣除總數10000元。

(三)專業團體的會員年費
在一般的情況下,支付專業團體的會員年費是屬於私人開支,不可以作為扣稅用途。實際上,如果有關專業團體的會員年費開支是該僱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支付的,稅務局會給予酌情,容許該僱員扣減其中一個會籍的年費,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持有某項專業資格才會獲僱主聘用,則該項專業團體的會員年費可獲扣除。此外,與個人進修開支相同,如果會員年費會由僱主退還,僱員便不可在個人報稅表中申請扣減該筆款項。

(四)其他應課稅入息
由於《稅務條例》沒有清楚界定「收入」的定義,我們可以參考《普通法》中一些案例。
根據《普通法》,僱員在履行職務時獲得金錢利益,而該利益是定期並有規律地用現金或有現金價值的東西支付,便可界定為「收入」。因此,如果僱主支付給僱員的款項為現金津貼而非退還僱員的工作開支,該筆現金津貼便成為僱員的薪俸稅應課稅入息,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中申報。最常見的例子是餐費及交通津貼,如果此類津貼是以月繳現金的形式支付,而僱主不須要僱員出示任何單據作證明,便屬僱員的應課稅入息。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