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乞在英國雖然是刑事罪行,當局礙於一條十九世紀的法例,不能以監禁來懲罰乞丐。不過此情況可能有變,今後叫化子在街頭行乞,也許會被重判入獄兩年。第一個因而入獄的,可能是職業乞丐霍基。
五十一歲的霍基每天都蓬頭垢面地,在曼徹斯特市中心街頭行乞。他帶着一個杯子,在自動提款機或停車場旁「打躉」,每周可賺四百二十英鎊(約五千二百港元),加上每兩周可獲一百二十英鎊(約一千五百港元)援助,收入不錯。
住在公屋的他,聲稱每年要花二萬二千鎊(逾二十七萬港元)買毒品,因此必須靠行乞「幫補」,否則只好打家劫舍。他亦患有丙型肝炎,但多個機構曾嘗試助他戒毒,都被他一一拒絕。
警方曾以行乞罪拘捕霍基九十七次,但因一八四二年的《流浪法》禁止監禁乞丐,他每次都當庭獲釋。曼徹斯特市議會決定循民事訴訟入手,入稟法庭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霍基行乞。聆訊周一進行。
若法庭決定頒布禁制令,而霍基又違反的話,就會被控藐視法庭,最高刑罰是入獄兩年。這宗訴訟也會成為全國先例,今後英格蘭和威爾斯地區的警方可據此更有效打壓行乞。
英國《泰晤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