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名校沙田官立中學一名老師,疑利用校內一名學生兼童軍領袖擔當導師名義,舉辦電腦課程騙取「優質教育基金」逾萬元導師費。惟師生二人不和,驚動校方揭發案件,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該男生以特赦證人身份供稱,被告求他不要向校方「爆大鑊」,及一夜致電七十多次騷擾他。 記者:蔡朗清
三十二歲被告鍾卓威,報稱教育署助理教席,否認兩項罪。案件指他於○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為使自己獲益促致張歡鴻及歐佩娟簽立兩張分別六千元的支票,作為付給王偉明教授第四、第五班電腦硬件裝嵌課程的費用。另控於○一年九月十五日,偷取王偉明銀行戶口內一萬元現金。
控辯同意的案情指出,被告在教署任助理教席。其後派往沙田官立中學任老師,於九九年負責校內籌措,由優質教育基金贊助的「電腦硬件裝嵌課程」。
特赦證人王偉明於○○年就讀沙田官立中學中七學生兼童軍領袖生,剛於中文大學經濟系畢業。他庭上供稱,被告於○○年五月力邀他任教涉案課程,並解釋若校內老師擔當該課程的導師,不獲優質教育基金發出導師費。他答允任教,每教一班薪酬六千元。
王於○○年底至翌年初教授了兩班,共獲一萬二千元導師費。但因中大功課忙碌,他拒絕任教第三班,但曾替被告就第三班代課兩小時。
○一年九月,他獲校方再發出兩張合共一萬二千元的支票。他庭上聲稱,他當時以為是早前授課的薪酬。但九月十五日案發當天,本身負責該中學童軍事務的被告,要求他從提款機取出一萬元,作為墊支童軍活動費用。王供稱以借錢形式給被告。
其後王與被告就童軍活動發生爭執,王將借錢事件告訴老師,驚動校方。王供稱,被告多番與他會面,要求他不要將借錢事告訴校方,否則「好大鑊」,又指那筆錢並非王的薪金,「佢重喺銀包畀咗我六百蚊,話係代課費用,我收咗」。
惟王其後接獲副校長通知,經調查被告以王的名義,申請了共四班課程的導師費。王欲向校長投訴,被告當晚約他會面被拒,致電手電七十多次找他,又致電其家。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STCC2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