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衣着性感妙齡少女,蒲夜店後獨自歸家,遭四旬魚檔工人用刀挾持,在屋邨梯間劫去身上金飾,再遭強姦,此案昨在高等法院開審,女事主指被告自稱曾𠝹花女孩臉龐,令她花容失色,不敢反抗。 記者:梁偉強
四十四歲被告鄭志華在魚檔工作,被控強姦及打劫罪,他已承認打劫,但否認強姦,女事主案發時十九歲,現職的士高接待員。
現年二十歲的女事主作供稱,她於去年五月一日凌晨,在旺角一間的士高消遣後,獨自乘小巴返沙田的公屋寓所,被告在邨內從後追上她,拿鋸齒形的刀架她粉頸,質問她有沒有打其女兒,要帶她跟女兒對質。
女事主當晚穿着黑色吊帶背心,戴着頸鏈、手鏈及戒指等金器,她與被告素未謀面,亦沒打人家的女兒,她驚得不敢造次,被告搭着她膊頭,在邨內「遊花園」,問她:「同邊啲人玩開?點解咁鍾意落disco(的士高)?」
女事主認為被告因她夜歸,衣着較為性感,手上又有光顧的士高的水印,故有此一問。
其後「佢(被告)問我有冇睇報紙,我話冇,佢話之前有啲女仔俾人𠝹花咗塊面,都係佢做。」女事主聞言更驚,卒被帶到邨內一幢大廈的樓梯平台。
女事主懾於被告淫威,交出全部金器及一百元現金,其後被告吻她嘴巴,扯高她的上衣吻她乳頭,又叫她除褲,彎腰,然後站着從後將她強姦,為時兩分鐘,亦沒戴避孕套,女事主怕被告拿刀傷害她才就範,滿心不願,亦覺惡心,她感覺下體有液體流出,後來用紙巾墊在底褲內。
事後,被告取去她的手機,免她報警,又向她索取電話號碼。「佢話𠵱家冇錢,遲啲打畀我,還返(錢)畀我。」女事主隨口說了一個假號碼,被告離去,女事主遇女保安員,因擔心保安員將事在邨內張揚,故只說被打劫。
根據控方所稱,女事主與被告乘坐同一輛小巴返沙田,女事主落車,被告亦尾隨,而她所用紙巾的袋子,遺留被告的手指模,邨內閉路電視錄影帶,亦攝下二人的動態。
另外,女事主當晚在的士高消遣,曾吸食俗稱「K仔」的軟性毒品,獲控方豁免起訴,她強調當晚「索K」份量少,離開時沒有不適,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34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