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星期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梁先生三年前開始於一間貿易公司任職辦公室助理,月薪五千元。由於工作繁多,僱主要求梁先生每天超時工作兩小時,並發給他每月一千五百元超時工作薪酬。
今年八月初,由於公司生意額下降,僱主認為梁先生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已經縮減,決定把文件派送工作外判給速遞公司,並解僱梁先生。
僱主同意梁先生應享有遣散費,但認為梁先生的超時工作薪酬並非基本工資,所以不應計算在遣散費內。
問:梁先生的超時工作薪酬是否須包括在遣散費的計算內?
答:根據《僱傭條例》,若:(1)超時工作薪酬是屬固定性質;或(2)僱員在離職前十二個月內,其超時工作薪酬的每月平均款額相等於或超過該僱員在同一段時間內、每月平均工資的20%,則僱主在計算僱員補償項目(如遣散費及年假薪酬等)款額時,均須將超時工作薪酬包括在內。
僱員只要符合以上其中一項要求,僱主便應將僱員的超時工作薪酬計算在遣散費內。在本個案中,梁先生的超時工作薪酬屬固定性質,所以他的僱主必須將其超時工作薪酬,計算在遣散費內。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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