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回購股份上訴<br>王文彥遭駁回

要求回購股份上訴
王文彥遭駁回

【本報訊】怡居地產常務董事王文彥,就前利嘉閣股東羅林渭及譚廣銓回購其持有利嘉閣股份的計算基準,去年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但最終被駁回。
事緣王文彥於95年與羅林渭及譚廣銓簽訂利嘉閣與長安地產股份互換協議後,3人各持有利嘉閣30.33%股份,即各持約303萬股利嘉閣股份。
之後,羅及譚斥資4448萬元,在95及96年間透過3次配售新股,各增持2000萬利嘉閣新股。導致王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被攤薄至6.07%。王文彥遂入稟提出訴訟,要求羅及譚回購其持有股份。
01年高等法院裁定羅及譚須回購王持有的股份,並認為兩人95及96年間所注入的4000多萬元應視為借予利嘉閣的「貸款」,而非公司資本。因此回購王持有的股份比例應是30.33%。羅及譚對此判決提出上訴。02年上訴法庭裁定上訴得直,該4000萬元應視作資本,換言之,王持有股份比例減至6.07%。
但王文彥因此向終院提出上訴,但終審法院接納上訴庭的判決而駁回上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