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房屋津貼不可亂報

稅稅平安:房屋津貼不可亂報

李先生居住在一個自置單位。當知道在稅務條例下,僱主提供房屋津貼給僱員用作租樓用途,是不當作應課稅收入後,他便與僱主作出口頭協議,將每月薪金的一半作為房屋津貼。以節省應繳的稅款(見附表)。
到了課稅年度結束後,僱主根據協議,在薪酬及長俸報稅表(IR56B)內,只填報了李先生全年總收入的一半,而李先生亦在自己的個別人士報稅表上(BIR60),申報了一半的薪俸收入。與此同時,僱主在薪酬及長俸報稅表(IR56B)上向稅局表明有給予李先生相關的房屋津貼,而該津貼是以發還李先生租金支出的形式發放。另一邊廂,李先生亦在個別人仕報稅表(BIR60)內說明,他的僱主以補償租金的形式提供寓所給他,但他卻沒有在出租物業的項目內申報僱主所發放的租金收入。

稅局有權不接納
當稅務局收到李先生的報稅表後,發覺他的薪金少了一半,而且多了一項由僱主以發還租金形式向他提供居所的津貼,所以稅局便發信向他查詢。在信中,稅局要求李先生提供租約、他與其僱主所訂立的僱傭合約,以及業主所發出的租金收據及其他有關支付租金的證明;另一方面,稅局又發現李先生居所的市值租金只是他薪金的百分之三十。
李先生回覆時表明沒有租約,亦沒有與僱主簽訂任何僱傭合約。由於物業是由李先生自己擁有,所以沒有租金單據。稅務局最終將李先生的房屋津貼當作現金收入,不肯接受為稅例中可以獲得減免的房屋津貼。

其實,稅局會根據以下各點,作為僱主為僱員提供居所時,可否獲得稅務減免的考慮準則:
1.僱主和僱員簽訂的合約中,有否包括居所津貼作為僱員的福利;
2.如果是以僱主發還租金形式提供的居所,僱員必須提交
-一份打了釐印的租約
-全年的租金單據或交租證明
-如果寓所是僱員的自置物業,稅務局是不會接受僱主發還租金的安排
-如業主與僱員存在聯繫,僱主必須有一個適當的監管系統
3.業主所收取的租金是否合理;
4.業主有沒有就租金收入報稅;
5.僱主的內部文件有否反映僱主確實有提供居所給僱員
就李先生的個案而言,如果調查後發現房屋津貼其實是以現金津貼的形式支付,理應全數納稅。稅局除了會要求李先生補交少繳的稅款外,亦會考慮懲罰李先生及他的僱主,因為僱主在報稅表上亦填報了錯誤的資料。如果稅務認為事件存在蓄意瞞稅的動機,更會考慮提出刑事起訴。

瞞稅隨時惹官非
很多納稅人對自己在稅務上的權利和責任都不太清楚,例如不知道當納稅人與稅局有爭拗時,舉證的責任是在納稅人一方。以李先生的例子,縱使他所租住的物業不是自己擁有,若他又不能提供租約、租單及聘用合約等資料,稅局是不會接納李先生居所津貼的申請,因為他無法證明自僱主收取的津貼是發還租金還是現金津貼。有很多納稅人便因為不熟悉稅例而在報稅時出現錯漏,招致稅局對他們展開稅務調查及實地審核。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稅務服務高級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