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級上訴 - 吳靄儀

越級上訴 - 吳靄儀

房委會在原訟庭敗訴,擬越過上訴法院直接上訴終院,但因勝訴租戶不同意而不能如願,有論者認為越級上訴節省時間和公帑,租戶固然有權為採取對自己有利的策略而不同意,但未免令人非議是對公眾利益有損。
我倒認為這是見利忘義。《終審法院條例》訂明,越級上訴,必須具備特定條件。首先要看判決是否「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若不涉及,就得作罷。本案顯然具備這項條件。接着要看有關的法律問題是否純粹或主要涉及基本法條文的解釋,若不涉及(例如本案),則該法律問題就須符合下列兩種情況之一。其中一種顯然對本案不適用,餘下的一種情況,又有兩個條件,須兩者都符合:(一)純粹或主要是關乎某項條例或附屬法例的解釋:這點本案是符合的;(二)這項條例或附屬法例的解釋,在審訊中已徹底討論fullyargued,而法官在判決中亦已徹底考慮。換句話說,即使到上訴法院上訴,也沒有其他論點可以提出,只能重申一次;而上訴法院亦只不過將原訟庭法官已徹底考慮過的論點,重新考慮一次,可說是浪費時間。這點本案就未必符合了。
如果不具備特定條件,法庭就不能批准越級上訴。即使具備上述條件,也需訴訟的各方一致同意,法庭才能批准越級。一個重要原則是,先向上訴法院上訴是正常程序,不能強迫任何一方接受略去這個程序直上終院。法例的目標並非鼓勵越級上訴,作為節儉的途徑,只是在一致同意向上訴法院上訴只是浪費時間金錢時,容許這個特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