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擔保 - 吳靄儀

不做擔保 - 吳靄儀

「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這句古訓,至少前三分之二,在現代社會有重大意義。我且說一些我的議員辦事處及大律師公會義助計劃的常見例子。
個案一:李先生的妹夫做生意需要向銀行借貸,妹妹要求李先生做擔保人。李先生不大願意,但妹妹力言丈夫有能力還錢,只不過手續上要有擔保人。李先生礙於情面,終於答應,並在借貸文件上簽名。不幸後來妹夫生意受挫,無法如期還債,銀行轉向李先生索還,告上法庭,結果李生的唯一物業要被拍賣還款,並須付對方堂費。
個案二:王女士的親戚是一家註冊公司的董事,公司欠租,業主入稟法庭勝訴,但王女士的親戚仍然不服拒付,業主因此聘請收數公司追討。這位親戚不願做董事了,改叫王女士出任。王女士礙於情面,不好拒絕,於是簽了董事轉名文件。不料收數公司竟向王女士收數,手法滋擾,令王女士非常煩惱。
以上問題,答案不幸都是愛莫能助。法律上,借款人有權向擔保人索還;收數公司有權向公司董事索取公司欠款。問題是,為甚麼當初李先生、王女士會同意簽署文件,承擔責任?
我們發現,不清楚文件的法律約束力而簽署的人只佔少數,很多人其實都明白文件的效力,但卻一面不大相信會有實際後果,另方面則礙於情面,不好意思推辭。為減少這種情況發生,一個方法就是多辦法律講座,以實例加深市民的印象,使他們緊記,除非有理由願意日後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千萬不要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