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操守準則公開諮詢昨日截止,雖然港交所(388)方面表示暫未有回應的統計數字可以披露,但據了解,投資銀行界對該文件反對聲音很大,並組成2、3個陣營,一方面聯署反對實施上市保薦人操守準則,另以公司名義,各自就文件個別諮詢內容提交意見。除政府訂定證券及期貨條例期間已自組的外資大行聯盟外,另一陣營則為10家以大中華地區為主要市場的中港台中型投資銀行。
這10家中港台銀行包括倍利、結好、國泰君安、亨達、衍豐、群益、京華山一、金英、滙富及御泰。他們認為,上市保薦人與港交所利益一致,港交所應聽他們的聲音,推動提倡上市公司企業管治行為守則,而非為難上市保薦人。
他們並不同意文件指港交所對保薦人應有責任的要求,以及保薦人實際上履行責任的方式之間存在期望差距。10行指出,盡職審查無論多深入,其資料起點端賴擬上市公司董事及管理層提供,有時根本無法透過公司資料進行全部核實,故要求上市保薦人在招股書內、對其盡職審查工作的仔細程度作出陳述及無任何遺漏或誤導聲明,實屬不公平不合理;尤其專家部份,因這並非上市保薦人的職責及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