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搏擊:扣分制像二十三條

民主搏擊:扣分制像二十三條

香港民主發展網絡 莊耀洸律師

《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之所以觸礁,是缺乏諮詢誠意,為趕及七月九日通過法例而草率立法,七月一日逾五十萬人大遊行後,想必政府會吸取教訓,可是公屋扣分制又再重蹈覆轍。這完全反映非由普選產生的特首,並不介意居民的強烈反對,也無視居民的感受。
今年五月底政府提出公屋扣分制的構思,為趕及八月一日實施而草率行事,扣分制欠細節,嚴重缺乏諮詢。但事關重大,如此病急亂投醫,真的有助防治傳染病?倘不涉奪命傳染病,如何合理化房署行此雷霆手段?
小孩子於兩年內在公眾地方煲蠟逾三次,後果是全家被逐。煲蠟與傳染病何干?倘在遊樂場煲蠟,最高刑罰是最輕微的一級罰款及監禁十四日,執法人員不檢控十歲以下兒童;但房署職員會否向十歲以下的公屋小孩扣分?答案是不知道。房署官員已表示不會公開有關工作指引,條文寫得如此廣泛,一味靠嚇,跟二十三條立法的伎倆不是同出一轍嗎?

激化官民矛盾
每年夏天將至,屋邨辦事處會讓租戶在公眾地方曬棉被,可是公屋人口稠密,房署指定的曬衣物地方並不足夠,但在扣分制下,於房署指定地點外曬衣物可被扣分,這與控制疫情何干?多曬衣物竟可被逐出公屋,其嚴峻程度並不下於二十三條惡法。居民要求房署承諾有足夠曬被地點,並與居民商量曬衣時地,有共識後才就曬被扣分,可是被官員拒絕。
在公眾地方便溺相信無人同意,倘老人家失禁如何?有關條例只有幾個字:「在公眾地方便溺」,全無豁免條款,難道嚴重威脅住屋權的扣分制,一切仰賴官員的酌情權?香港人已不習慣先將權交給官府,然後指望長官不會濫權,這絕不符法治精神。比對《簡易治罪條例》第4(3)條,「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大小便」,可罰款五百元或坐監三個月,加上「無合理權限或解釋」便相去八千里遠。

最令居民不滿的,是一如二十三條禁制組織的株連法,家中一人扣分,全屋受累。一慈民邨租戶因戶主兒子藏毒而被終止租約,戶主去年底司法覆核勝訴。法官指房委會不理會戶主是否知道兒子藏毒便收回公屋的做法不能接受,剝奪住屋權乃極其嚴重之事,要說服法庭一人藏毒一家受罰的決定屬合理是非常困難的。
缺乏民主政制,不但政治權利備受侵犯,連社會經濟權利也得不到保障,甚至令公屋居民無立錐之地。這肯定激化官民矛盾,容易造成衝突,令標榜凝聚力僅僅成為一個口號。公民扣分制變成政府扣分制,政府的支持度如此被日削月削,沒有多少分可被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