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與老闆:<br>訂立書面合約勞資得益

打工仔與老闆:
訂立書面合約勞資得益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周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如僱主或僱員有任何疑問,可致勞工處熱線:27171771查詢。

李先生在一間茶餐廳任職侍應,他與僱主只是以口頭方式訂立僱傭條款和條件。最近,僱主與李先生就工資計算問題發生爭拗,李先生要求僱主以書面列出合約條款內容。僱主以他們只是以口頭方式訂立僱傭合約而拒絕李先生的要求。

提供聘用通知書
問:若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僱員是否可要求僱主以書面列出合約條款內容?
答:《僱傭條例》規定,即使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僱主在接獲僱員書面要求時,亦必須向僱員提供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內容包括:
1.工資率、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其他津貼(無論以按件、按工、按時、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計算);
2.工資期;
3.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
4.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則有關年終酬金、部份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
僱主若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
所以,在上述個案中,李先生可以書面要求僱主以書面形式提供僱傭條件資料。當僱主接獲李先生書面要求,亦必須向李先生提供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僱主僱員如能一早訂立書面僱傭合約,雙方都有所得益。

可避免誤會糾紛
訂立書面僱傭合約的好處包括:明確訂立雙方同意的僱傭條件、權利和義務;提醒僱主僱員應履行的責任及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和糾紛。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文,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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