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中國日報》上周指七月的三次遊行是民主陣營爭取民主的「三部曲」,目的是要除去《基本法》規定以行政主導政制,並以立法為主導的政制取而代之,最終令民主派奪權。
這種「陰謀論」之不能成立,是過份高估民主派的動員能力,以及他們的政治凝聚力。事實上民主派本身也各有山頭,根本未形成可團結一切民主派的組織,更未有領袖,怎會就設想到「奪權」呢?
立法主導還是行政主導?這問題在起草《基本法》時已有討論。中英聯合聲明的政制設計是:「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機關負責」。這一設計本已顯示民選的立法機關有制衡行政機關的權力。《基本法》載入這一條,並訂下最終實現普選行政長官及全面普選立法會的目標。而《基本法》並無「行政主導」的字樣。
港英時代,長期實行的是「行政主導」。倘若是港英時代那種行政主導,那麼儘管民主發展的步伐慢一點,香港多數市民也不那麼介意,因為民主與市民生活的關係並非那麼直接。只可惜,回歸後的董政權,改變了原有的行政主導的重要原則,使行政主導變成行政失導,權責失衡,頻頻發生管治危機。
港英時代的行政主導,是由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統帥政府各個部門,各個部門都權責分明,形成一套按法律施政、有高度行政效率及足以應付所有技術性管理以至「技術性危機」的公務員系統。
涉及因應社會變化而需修訂法例及制訂決策,則由數百個委員會作研究和提出改進的意見。較大的計劃則交由外國的顧問公司進行研究並提出可行性報告或建議。各部門再彙集送交布政司、財政司,再提交行政局審議。而行政局則主要由社會上的權威人士組成,政府中除港督及三司外,都不會參與,以保持決策的獨立性。
行政局提出新的法例,都要通過立法局審議通過。一些較重大的決策、法例,更會先出「綠皮書」、「白皮書」向公眾諮詢,像去年提出為廿三條立法這麼重要的法律,連白紙草案(白皮書)都欠奉的情形,港英時代從未發生過。
整個「行政主導」從決策到執行,是相當嚴謹而且科學化,有足夠的諮詢與制衡。
董政權上台後,許多委員會都多年不開會,如《大公報》所言,如同淤塞的血管,無法將各種意見輸入決策的大腦。推行高官問責制後,三司十一局都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政務司司長及財政司司長再無統率全部公務員系統的權力。三司十一局的主要官員都有「責」──只是改為向行政長官負責而不是向市民負責,但卻無「權」。以致保官位的唯一取向就是盡忠於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更如無兵司令,任何鴻圖大計都由行政長官推動。至於行政會議,也不是集社會權威以獨立議定決策的權力機構,而成為行政長官藉以控制三司十一局及由兩位立法會政黨黨魁來控制立法會的機構。這樣改制,已不再是行政主導,而成為行政長官實施「行政獨裁」的政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