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談稅務:出口往美國如何節省關稅?

德勤談稅務:出口往美國如何節省關稅?

跟美國有生意往來及買賣的公司,很多時候只會關注入息稅的問題,但其實美國也有其他必須注意的稅項。譬如美國關稅便不能忽視。
美國關稅的支出可能是影響收入重大因素之一,視乎貨物的價格、數量及關稅率而定。一般而言,進口美國的公司,通常會在中介人介紹下,到美國以外的地方買入貨物再進口到美國,很多時候,進口商會跟中介人而非生產商簽訂買賣合約。
舉例說,進口商透過中介人買貨物,而中介人再向生產商買貨物。很多時候,中介人與生產商可能是有連繫的公司,即屬同一機構公司的成員。這種情況通常是由於中介人所處的地方,在客觀經濟上不利於生產,基於要保留客人及維持競爭力,很多中介人都會在工資較低的地方﹙如中國大陸等地﹚開設廠房生產貨物。而在整個買賣貨物到美國的交易中,大部份買賣所得的收入都是算在中介人公司上,因為中介人公司是整個交易中的核心。例如賣到美國的貨價是$100,向生產商買入的貨價為$30,中介人的利潤將會是$70。

「首次買入價」關鍵
但從美國關稅的角度看(關稅是按照貨物買入價作為關稅值,計算貨物進口稅),根據以上的例子,$100才是關稅值。若貨物的關稅率為5%,進口關稅便是$5。
美國關稅有一項「首次買入價」的規定,將首次買入價作為貨物的關稅值(即用中介人從生產商中買入貨物的價值,而不是用美國進口商從中介人買入貨物的價值作為進口關稅值)。在上述的例子中,貨物的關稅值亦即$30而非$100,而其關稅只是$1.5,並不是$5。在此規定之下,可節省的關稅便是$3.5﹙即$5-$1.5=$3.5﹚。
要符合此「首次買入價」的關稅規定,以下兩點條件是必須要遵行的:
﹙一)生產商賣出的貨物,必須清楚訂明是出口到美國的貨物;及
﹙二)生產商和中介人必須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買賣,即生產商必須享有其應得的利潤。這點條件是要避免生產商將賣價定得過低,從而達到減少美國關稅值。

買賣價難有準則
大多數的買賣都應能符合條件一,但條件二則比較難達到。因為中介人與生產商若同屬一個機構的連繫公司,如何才可決定中介人與生產商的買賣價是公平,是較難有準則的。很多時候,這種情況就需要向美國海關總署或入口港的海關單位申請裁決。在入息稅的角度,進口商的貨價可以不受影響,即進口商的貨價仍會是$100,「首次買入價」只會影響關稅值。
在某些情況,進口商及中介人是有連繫的公司(並不是以上的例子中,中介人跟生產商有連繫)。遇到這些情況,條件二當然十分容易符合;但若中介人跟進口商並不是有連繫的公司時,中介人可能不願意讓進口商得知中介人從生產商的買入價。由此可見,怎樣才能符合「首次買入價」的規定,是需要進口商及中介人協商。
因此,在部署任何跟美國有關的買賣之前,應諮詢有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葉偉文、鄒雙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