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舊樓業主投訴,屋宇署將其所住大廈天台的僭建物清拆後,有關清拆費竟要由全幢大廈的業主共同承擔,屋宇署解釋,因該大廈天台業權屬各層業主共同擁有,故各業主須共同承擔清拆費用。有議員呼籲私廈小業主,須及早認清公眾地方的業權,保障個人利益。
居於荃灣眾安街七十九號單棟式大廈的吳先生向本報投訴,樓齡已逾三十年,最近他收到屋宇署通知,指七十九與八十一號大廈天台有僭建物,惟於指定限期前未被清拆,故屋宇署已委託政府承建商拆卸,其中七十九號之天台僭建物清拆費用為二萬八千元,須由該大廈六個小業主共同承擔。
吳先生等業主有被「屈」之感,「間屋又唔係我起嘅,有乜理由要我畀錢拆?」
另一位業主謝先生亦向本報大吐苦水,他在八七年購入現居單位時,天台已有一間鐵皮屋橫跨七十九號及八十一號,「我哋一路唔知間屋屬於邊個,亦冇去理,估唔到𠵱家政府話拆,竟然要向我哋收錢。」謝先生又指,該鐵皮屋一向有人居住,年前已搬走,「佢住咗咁多年都唔使負責,我就無端端要交幾千蚊畀政府,幫佢執手尾。」
屋宇署解釋,根據土地註冊處紀錄,上址天台是由大廈各層的業主共同擁有,故該署人員於眾安街七十九及八十一號大廈的天台發現有違建工程後,於二○○一年六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該兩幢大廈的共同業主發出命令,着令清拆有關違建工程。
由於業主們沒有遵照命令辦理,屋宇署遂於二○○一年底向各業主發出信件通知,屋宇署會代為安排政府承建商進行拆卸工程,並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及安置上述天台僭建物居住的人士,拆卸工程於今年一月二十四日完成,該署遂分別向眾安街七十九及八十一號各所屬業主,按照其所佔業權份數收回工程費用。
屋宇署覆函強調,僭建物是未經屋宇署審批的工程,僭建物是業主自己搭建,業主有責任清拆,政府絕對不能在無法理依據下,動用公帑,承擔私人業權擁有樓宇的清拆僭建物費用。 (○七一八○一○)
立法會議員黃成智指,上述個案反映出很多業主對於自己所住大廈的「公眾地方」有疏忽,現因屋宇署清拆違章僭建物才「緊張」,及須張羅清拆費。因此,他呼籲此類大廈的業主,須「搞清楚」何謂公眾地方,如有被霸佔,應盡早向有關人士追究;同時應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由法團代理跟進細節,一旦因有僭建物被屋宇署要求清拆時,可由法團名義向政府申請維修基金,以解決業主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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