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有其他內情,單就梁錦松偷步買車事件而言,其性質與一般人所理解的貪污及以權謀私大有分別。買車的一刻,他心中怎樣想,只有他自己知道,最壞的,亦只是想撿一些小便宜的小男人心態。
據報道他在辭官之後,拒絕再為廉署的調查合作。還是官員,當然有紀律上的責任協助調查,節省廉署的工作時間,但作為一名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有權保持緘默,不提供任何協助。就算拘捕他,亦是一樣,這是基本人權,無人可以責難。
對於一隻落水狗,筆者認為已經沒有深究的價值。這是法律問題,也是政治問題。政治上有權而謀私,比他貪心得多,卻有技巧得多,大有人在。平時政策上給予有權勢者打好關係,適當時間少許回報,退休之後一份合約,表面上完全合法。記否陳方安生的十足按揭買樓事件?要查,她也比阿松好不到哪裏。
現在的情況,董伯與梁愛詩應下令終止調查,不予起訴。小事不告,是律政司的權力,理由可以是證據不足或是已無公眾利益,不必再花費昂貴的律師費用以研究這件案件。
更進一步,董伯可以運用特首的權力,特赦阿松,或是聲稱準備給予特赦,這樣一來,律政司就可以指示不再起訴,因為了無意義。
這樣一來,董伯又再承擔多一份責任;反正他的責任已經夠多,自己亦不知再可以坐多久,就有情有義一次吧。當日董伯提拔能力不足的梁錦松當財爺,不知是愛他還是害了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