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手追喜力66萬費用

樂手追喜力66萬費用

【本報訊】外籍音樂人於去年替喜力啤酒舉辦活動,雙方訂下協議,喜力會按他的服務表現評分給予酬勞,但他指稱喜力未能真誠地給予評分,他昨入稟高等法院,向喜力索取六十六萬多元製作費。
原訴人為外籍音樂人ANDREWBULL,答辯人喜力香港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出,原訴人經營提供舉辦活動服務的生意,去年二月二十日,原訴人與答辯人訂協議,答辯人會就原訴人提供服務給予一百八十九萬元,而答辯人就原訴人的表現評分,再按評分比例給原訴人酬勞,原訴並要求聲明是活動製作人。
案件編號:HCA2679/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