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本港虐兒、虐待配偶及虐老等問題日趨嚴重,立法會議員羅致光批評制訂了十七年的《家庭暴力條例》已嚴重過時,應該擴闊條例中的家庭成員定義及加入精神虐待,才切合現時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發展。
由司法機構為離婚夫婦提供的「家事調解試驗計劃」,初步成效理想,在八百多個個案中有六成、即五百多宗個案,能達成調解協議;約一成個案可局部達成協議;只有不足兩成個案未能透過調解而解決紛爭。
羅致光認為,政府應該繼續推行此項計劃,過去研究更顯示及早調解可以挽救三分之一瀕臨破裂的婚姻。
近年家庭暴力問題嚴重,更發生過不少嚴重倫常慘劇,去年虐待配偶的個案突破三千宗,較五年前上升兩倍,虐老問題近年更是愈揭愈多。
羅致光立法會議員辦事處遂完成一份「處理家庭暴力問題建議書」,提出多項建議。
羅致光指出,《家庭暴力條例》只訂明身體虐待,不包括精神虐待,是不合時宜的。
研究顯示,受到身體虐待的婦女,八成人也受到精神虐待,台灣及英國已把恐慌、引起精神痛苦等列為虐待的一種。
條例以婚姻居所作為家庭成員定義,即只有夫妻或同居男女及其未滿十八歲子女才受法例保障,但同住的父母或兄弟則不入條文規管範圍,羅致光建議,應把婚姻居所改為家庭居所,適用範圍可擴至父母、媳婦、叔嫂等。
他又建議政府推行強制虐待者接受輔導,解決施虐者的根本問題。對於離婚人士服務,政府應繼續提供家事調解服務,協助離婚者處理各種如子女撫養等問題,避免在法庭上出現對抗等衝突,更應引入共同管養子女方法,改善因為撫養問題而引致的衝突。
他並稱,會把建議書呈交政府,並聯同民間團體就修改法例上制訂一份「草擬法例指引」,希望明年中可以完成,再提交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