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搶劫警槍等罪入獄十年的前高級督察吳佑的,聽信警隊人事部的職員所言,以為在高院認罪前,仍可支薪,遂提早兩個多月,在裁判署認罪,豈料警務處處長不認帳,拒發十三萬四千元薪金,吳佑的遂決定申請法援,提出司法覆核,但法援申請遭拒,故提出上訴。
這宗上訴案原定昨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但負責此案的司法常務官沒空檔,押後再訊,而代表吳佑的上訴,正是早前挑戰港府立法減薪、向廉署投訴梁錦松偷步買車的前高級督察劉國輝,劉國輝與吳的好友許小姐一同到庭,劉認為警務處處長違法,希望取得法援申請司法覆核,替吳討回去年十一月至今年二月少收的該筆薪金。
事緣四十二歲田心警署高級督察吳佑的,去年五月搶劫同袍佩槍被捕,同年九月他向警隊人事部查問,何時停止發薪,當時一位女職員以書面回覆,指停薪不視乎何時認罪,而是由法庭定罪計算,吳佑的遂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裁判署進行初級偵訊時認罪。
不過,事隔六日,吳收到警方函件,指其薪金會由裁判署認罪當日起停止發放,其後又指人事部職員所說,純屬個人意見,最後吳於今年二月十八日,在高院承認打劫及無牌藏有槍械彈藥罪。
根據劉國輝撰寫的上訴陳詞大綱,該名人事部職員的答覆清晰,吳信賴她所說,才提早認罪,故警方要對她的行為負責,而按《警隊條例》第三十七條,法庭裁定被告有罪後,警方才可停薪,但裁判官只記錄吳認罪,定罪是高院法官的權責,故停薪由高院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