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有偷竊癖 未能證明失憶<br>區婉華隱瞞案底騙財罪成

本身有偷竊癖 未能證明失憶
區婉華隱瞞案底騙財罪成

【本報訊】政府高級律師區婉華被控於八八年加入律政署任檢察官時隱瞞盜竊案底,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確信被告曾於七五年犯盜竊罪,罪行對有偷竊癖及本身修讀法律的被告肯定難忘,加上沒有臨床測試足以證明她患失憶症,故裁定被告蓄意隱瞞案底以獲得受聘。法官形容事件屬悲劇,考慮判她社會服務令。

暫遭停職支取半薪
四十四歲的區婉華性格孤僻,由審訊至判決,只有三名親友到庭支持,她昨聞判後表現頗鎮定,離庭時不發一言。法官辛達誠指身為政府律師的區落得被起訴及罪成,實屬悲劇,先傳召社會服務令報告,區仍准保釋至八月六日候判,但法官考慮要她賠償控方堂費,要求辯方了解她是否有財政能力。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區婉華暫仍遭停職支取半薪,至於會否作進一步處分,包括革職或喪失長俸等,需要研究法庭判詞及稍後的判刑才決定。現階段政府未有打算向被告民事索償,追討她因欺詐而獲取的薪金。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表示,涉及刑事案的公務員,會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作出適當處分。根據被告填寫的政府職位申請表規定,申請者必須填寫有否在港或海外被法庭定罪,若虛報資料,即使獲政府錄用,亦可遭終止聘用。
法官在判詞中指雖然當年處理案件的警員已記憶模糊,但根據文件紀錄及案件主管證供,不相信警員同時拘捕被告及李佩玲,並錯誤將兩人指模調換。法官指被告即是李佩玲,七五年高買被捕後透露假名及假地址,並用假名上庭認罪。
法官另指辯方兩名精神及心理專家純粹依賴被告自稱沒有七五年犯案的記憶,才推斷被告患失憶症,拒絕接納有關結論。法官認為被告只有一次案底必然印象深刻,加上她其後在澳洲讀法律及大律師資格,不可能忘記其案底,確信她存心隱瞞,裁定一項以欺騙手段騙取金錢利益罪成。

文件轉作微型菲林
案件主管港島重案組署理高級督察鄭典傑表示,案件雖涉及二十七年前的指模紀錄等證物,但大部份文件已轉作微型菲林,翻查不算困難,退休的警員及當年被告報稱地址的真正住戶亦能成功聯絡,故警方調查約八個月後,便搜集足夠證據提交律政司,最後決定起訴。
案件編號:DCCC11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