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美國公司或個人必須就其全部收入(無論是境內或境外的收入)繳付美國入息稅。即使非美國公司或個人(以下統稱為「海外人士」),如果他們在美國境內經營生意,或由美國境內取得某些收入,他們也必須就其在美國經營生意而賺取的利潤或其由美國境內取得的某些收入作出申報,並繳付美國入息稅。
部份海外人士誤以為,只要他們沒有由美國境內的生意中賺取任何純利,就毋須向美國稅務局申報。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事實上,根據現行的美國稅務條例,如果海外人士在美國境內經營生意,即使並沒有由此而賺取到任何純利,他們也必須及時向美國稅務局申報;否則,美國稅務局將拒絕其所有費用的扣除或其他抵扣。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A君在美國擁有物業,並將其出租。在2002年度內,A君共收取了10萬美元的租金,在扣除12萬美元的按揭利息及其他合理費用後,A君就其出租物業的淨損失為2萬美元。如果A君及時向美國稅務局提交其2002年度的稅務申報表,便不需要就其出租物業繳付任何美國入息稅;相反,如果A君沒有及時向美國稅務局提交其2002年度的稅務申報表,美國稅務局將拒絕其12萬美元合理費用的扣除,這樣,A君必須就其由美國出租物業所賺取的10萬美元的租金繳付美國入息稅。以30%的美國入息稅率來算的話,A君必須繳付3萬美元的入息稅。
由此可見,未有及時就其在美國境內經營的生意或由美國境內取得的某些收入向美國稅務局申報,可為這些海外人士帶來嚴重後果。
不幸的是,有相當一批海外人士,由於上述的誤解而令自己陷入困境。為了鼓勵這類海外人士向美國稅務局申報其來自美國境內的收入,美國稅務局於今年6月17日公布了一項針對海外人士的申報計劃。
按照此項申報計劃,符合要求的海外公司或個人,將獲准於限期前,向美國稅務局提交其自1996年以來未曾提交的稅務申報表。這些海外公司或個人仍然需要繳付其所欠的稅款,以及某些相關的罰款和累積利息,但是,他們卻可獲得因未有及時申報而被拒絕的有關合理費用的扣除或其他抵扣。
參考上述例子,即使A君未及時提交其2002年度稅務申報表,只要參與此項申報計劃,並於限期前向美國稅務局提交2002年度稅務申報表,A君仍可獲准扣除12萬美元的合理費用。
一般來說,大部份海外公司或個人都可參與此項申報計劃,不獲准參與此項申報計劃的海外人士包括:
1.某些曾提交過美國稅務申報表的海外公司或個人;
2.已獲美國稅務局通知其未及時申報的海外公司或個人;
3.已遭調查或已被通知將被調查的海外公司或個人。
參與此項申報計劃的海外公司或個人,向美國稅務局提交稅務申報表的限期為2003年9月15日。由於距9月15日只有不到兩個月的時間,有意參與此項申報計劃的海外人士宜盡快聯絡其稅務顧問。
葉偉文、駱仲春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