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談稅務:旅費稅務豁免已正式取消

德勤談稅務:旅費稅務豁免已正式取消

相信讀者已經知道,立法會於六月二十五日通過了《2003年收入(第2號)條例草案》,落實2003/0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有關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的收入建議,而新修訂之條例亦已於七月四日刊登憲報。有關薪俸稅方面,除了將稅率調高及部份免稅額調低外,亦會取消有關旅費?度假券(例如團費)之稅務豁免。

收緊條文 堵塞漏洞
政府起初只在預算案中,建議取消對僱主為僱員繳付的旅遊費用及提供的購買度假券津貼和旅費津貼的稅務豁免。及後為防範個別人士借助《稅務條例》其他條文,使旅遊福利於修例後仍毋須納入薪俸稅的評稅範圍,政府於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時,加入新的稅務條文,訂明僱主在僱員「度假旅程」方面所支付的「任何款項」,均須計算為該僱員之應課稅入息。因此,在新訂的稅務條文下,僱主透過任何形式支付有關僱員度假旅程方面的任何款項,均須納入薪俸稅的評稅範圍。
新增條例不僅令一向享有僱主提供旅遊福利之僱員,須為該等福利繳納薪俸稅,部份法案委員亦關注新例對享有僱主提供免費或折扣優惠機票的僱員的影響。政府回應委員時指出,會以僱主為提供免費或折扣優惠機票所負擔的費用,作為應課稅價值。

公幹度假 必須分清
至於僱員於出外公幹旅程中,在公餘時順帶旅遊,只要該旅程的主要目的並非度假,政府不會將僱主為該旅程所支付之費用計算入僱員之應課稅入息內。如該旅程主要目的包括公幹及度假,有關度假目的部份之旅遊費用須計算入僱員之應課稅入息內。
稅務局已答應會發出有關度假旅程福利徵稅的指引,以幫助大眾明白,稅務局如何根據新例對度假旅程福利(包括上述所舉列之優惠機票及公幹/度假旅程)徵稅。僱主應就此項新訂的稅務條文與僱員作適當溝通及解釋。如讀者對上述有任何疑問,請向你的稅務代表查詢。
葉偉文 林燦燊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稅務合夥人及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