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錦華案控方修改控罪

冼錦華案控方修改控罪

【本報訊】高級警司冼錦華夫婦、高級督察偕其商人妻子及一名警署警長,涉嫌未有遵照防賄條例要求列舉三年內其本人或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一切開支,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傳召廉署首席調查主任作供,遭辯方質疑廉署在發信要求有關資料時,沒有詳細向被告指明列舉甚麼資料。
五名被告:冼錦華(四十五歲),高級警司;吳保安(三十九歲),高級督察;陳俊強(四十一歲),警署警長;車桂榮(四十七歲),主婦,冼錦華妻子;林春葉(四十二歲),商人,吳保安妻子,均不認罪。

接納控方申請
控方昨向法庭要求修改控罪,除原有的控罪指五名被告未能遵照通知書規定,列舉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生活費外,還擴闊檢控範圍,指他們未能在法定聲明內,列舉於○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他們有關通知書日期前三年的其他財務資料,如銀行帳戶證明、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價值高於五千元以上的飾物珠寶或貴重物品,以及物業等資料。
辯方昨反對有關申請,認為對辯方的抗辯構成不公平,因辯方早前的預備工夫多集中於原有的控罪內容,裁判官最後裁定控方的申請沒有對辯方構成不公平的情況,故接納有關申請。
五名被告被控於去年十月十一日在港,無合法辯解不遵照《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1)發出的通知書辦理,列明有關個人財務狀況。

質疑不切實際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余振昌作供指,五名被告主要未能按通知書的規定申報有關資料,但辯方質疑廉署發信要求有關資料時,沒有仔細列明所需的資料,又質疑廉署要求被告人列舉三年內每日開支的做法不設實際。案件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ESCC10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