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環發生燒銀紙事件,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律師指出,鈔票屬於發鈔銀行所有,市民提款後只擁有該鈔票之使用權,任何人士塗污、毀壞、在鈔票上簽名、或燒毀鈔票都屬違法。
黃國桐律師補充說,現時並無明確法例禁止市民焚燒鈔票,但他解釋鈔票並非市民財物,鈔票上的「憑票即付」字句顯示市民只可使用該面值鈔票。
金融管理局發言人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指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第六十條,鈔票亦列入財產一項,任何人士若在沒有合理解釋情況下,破壞或損毀他人財產都屬違法,違法者若罪名成立,最高刑罰是入獄十年。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