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五十二歲公證行東主於五年內,冒簽已離職的註冊工程師姓名,向同一間工程公司簽發合共三十四份虛假證明,驗證地盤的起重機械裝置符合法例訂明標準,該東主昨於區域法院承認十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判囚二十六個月。
被告鄺保羅,五十二歲,為保羅公證行東主,被控於九五年五月二十日至○○年八月二十五日期間,簽發三十四份虛假文書,即起重機機械等在過往十二個月內進行之詳細檢驗結果證明書,意圖誘使法國地基建築公司的主管或職員接受為真文書。
案情指,法例規定工地的起重機械及裝置需於一段時間內,由合資格的工程師驗證,然後簽發認可的證明書,證明機械處於安全操作狀態,○○年八月,涉案公司的起重機司機發現機械在未經驗證下,簽發新的證明書,遂向廉署舉報,證實被告冒簽已離職的註冊工程師姓名,簽發三十四份證明書。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涉案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自九四年修例以後,被告喪失簽發證明書的資格,翌年合資格的註冊工程師失蹤,他才會自行簽發證明書,被告於被捕後精神紊亂,曾企圖自殺,已受應得教訓。
法官判案時稱,案件涉及公眾安全問題,雖然被告先前符合資格簽證明書,但法庭沒資格評核他的資歷,被告另違反緩刑令,合共須處監禁二十六個月。
案件編號:DCCC3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