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遭頒令破產兼被剔除律師執業資格的鍾懿芳,涉嫌一宗逾五百萬元的物業買賣中詐騙,兩年前遭警方通緝,她日前由美國引渡返港,昨日被解往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控以盜竊、以欺騙手段在銀行促致記項等九項罪名,案件押後至八月一日轉至區域法院審理,被告不准保釋,還柙監管。
五十三歲被告鍾懿芳昨日在犯人欄內聽聞被拒絕保釋,隨即顯得十分激動,她並向法庭投訴,指羈留室如廁設備落後及沒有毛氈使用,人權受到剝削。她又指在美國的引渡聆訊尚未完畢,但遭強行帶返香港。裁判官則表示,這並非法庭管轄範圍,而羈留室並非大酒店。
控方在庭上指出,被告涉嫌以欺詐手段出售一個物業單位。她於八八年將寶馬山賽西湖大廈某單位出售予一名日籍買家,並在土地註冊處作出紀錄,當時被告收取三萬元定金,但物業買賣其後未達成交易,雙方就業權問題發生民事訟訴。
及至九二年,被告再出售該物業予另一名買家,收取定金二十萬元,但買家其後發現該物業於八八年的交易中,有關業權方面出現問題,並無撤銷交易協議的記錄,被告其後被指違反買賣協議。但該物業於九三年十一月以五百二十多萬元又售予另一對夫婦。
控方續透露,高等法院於九八年四月裁定第二名買家勝訴,判被告須退還二十萬元訂金,高院法官更質疑被告的專業操守,律師會其後將有關案件交由警方處理;但被告已於九八年中離開香港。
鍾懿芳被控的九項罪名,包括一項盜竊罪、七項以不誠實手段促使銀行記項及一項以欺詐手段促使簽立有價產權書罪名。
控罪指她於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盜竊五百二十八萬五千多元;控罪並指她虛假地聲稱三萬元定金已歸還買家;以及聲稱有關撤銷物業交易文件已生效,從而促使銀行記項。
案件編號:ESCC22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