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兩大問題是:如何解決23條立法,及如何落實還政於民?
關於23條立法,有不少聲音認為應堅持無限期擱置,直至香港政區落實民主。民主是人權法治的最終防綫,這種聲音的理據是清楚明確的。
但同時也有不少聲音認為立法既是憲制責任,關鍵就在立法的內容和程序,不能兩方面都達到要求就不應通過,達到就可以通過。這也是一個理性的立場。
從一個實際的角度看,我們已經花了大量的精神和時間、氣力在23條立法上了,政府做錯了很多,以致五十萬人上街遊行。現在是人民力量取得最大勝利的時刻,若能順勢合理地解決了23條立法的問題,一勞永逸,以後都不須再受這個問題纏繞,只須監管政府遵守法例,那的確是個很大的好處。基本法23條關注組日前已招待記者,發表聲明,提出了如何處理23條立法的意見大綱。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政府只是取消了恢復二讀辯論的通知,但立法的主動權仍然是在政府手裏,政府幾時給予立法會《議事規則》之下的足夠通知,就可以在立法會的經常會議上恢復二讀。○二至○三年立法會期完結在即,○三至○四年會期十月開始,政府又有十個月的時間隨時提出恢復二讀。
通過23條立法的先決條件是必須遵循正當程序,並在內容上做到立法條文充份保障人權自由,得到廣大市民的接受,及能夠維持國際對「一國兩制」的信心。只要政府持開明開放態度,聽取民意,這些條件是可以達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