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自省的董特首

不懂自省的董特首

立法會議員 余若薇

自由黨主席田北俊辭去行政會議成員職務後,行政長官董建華最終同意押後二讀國安條例草案,然而政府這次讓步只屬政治形勢使然,在無法取得多數議員支持下惟有暫時押後二讀,絕非真心聽取民意。
很明顯,在董先生及一些傳統愛國人士心目中,堅持在七月九日立法並無不妥。
董先生強調政府對草案提出的三項修訂,足已回應市民對廿三條立法的憂慮,他並強調「市民認為政府對他們的訴求已作出了積極的回應」。
然而政府提出修訂前並未做過任何調查,更未曾與對草案有意見的團體及人士溝通,憑甚麼判斷已回應50萬上街市民的訴求?事實上民間對廿三條立法的關注是多方面的,包括立法過程及內容,董先生的說話,再次反映其對民意掌握與認知,與事實存在很大落差。

修訂仍未釋疑慮
回頭看政府的三項修訂,的確比前有實質改進,尤其是撤銷警方毋須手令可入屋搜查的權力一項,有助減少市民憂慮。就禁制組織方面,政府刪除了有關取締內地危害國家安全組織在本港從屬組織的條文,然而草案仍然賦予保安局局長權力,可以毋須提出證據、理由,取締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本港組織,而組織成員亦會受到株連,他們必須證明自己已採取合理步驟終止成員身份、或者沒有理由相信組織已被取締,否則亦屬犯罪。
備受詬病的上訴機制亦繼續保留,保安局局長獲賦權制訂上訴規則,法庭在審理有關禁制組織上訴時,可接納一般不獲接納的證據;此外有關聆訊可在上訴人及其自聘律師缺席及閉門情況下進行,並由政府委任一名律師代表上訴人,上訴人旳權利未獲適當的保障。
就非法披露國家機密方面,修訂引入公眾利益辯解,然而同時限制其適用範圍,訂明只有在揭露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或是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眾健康或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事宜,才可引用這辯解。
政府建議範圍,比民主派議員提出的版本狹窄,當中「嚴重」字眼定義亦不清晰。舉例,早前財政司司長梁錦松涉嫌偷步買車是否屬「嚴重不當行為」?傳媒若因揭露行政會議討論事件內容被檢控,是否可引用公眾利益辯解?新聞界不清楚法例的界線,又如何安心工作?

與民意民情脫節
事實上市民對國安草案憂慮又豈止上述三點?其他如煽動叛亂罪,政府堅拒採納約翰內斯堡原則(有關言論引發或極可能引發即時暴力事件才構成煽動罪),不必要地限制言論自由;處理煽動刊物罪令出版界及資訊科技界感到憂慮;檢控時間無限制令政府可秋後算帳以至刑罰過重等。單單三項修訂,不足以消除對人權自由的威脅,市民亦需要更多時間消化及了解草案。
總括而言,這次爭拗反映董先生施政的根本毛病──與民意民情脫節,決策過程亦不民主。若他仍不吸取教訓,改變家長式的管治作風,其政治危機將不斷加深,即使可保住職位,亦注定要做「跛腳鴨特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