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行為不檢可被控

犯行為不檢可被控

【本報訊】資深大律師兼立會議員余若薇指出,黃宜弘前晚向市民做出粗口手勢,有可能涉及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律師謝連忠也認為,任何人公開做出激起他人情緒不安或不滿的挑釁性行為,以致可能破壞公眾安寧,即可能觸犯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刑事罪行。
謝連忠解釋,若當時黃宜弘向市民做出粗口手勢,可能激起圍觀的市民不滿,引發衝突,影響公眾安全,有可能構成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他認為,若警方接獲舉報,應展開調查。但警方發言人表示,至今未接獲市民投訴,暫無意對事件進行調查。市民陳小姐昨致電電台節目時則稱,曾就事件向警方查詢,但警方建議她向其他部門投訴。

違反立會指引
另方面,若黃宜弘的行為損害立會信譽,可能涉嫌違反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訂下的指引。該指引列明「議員應確保其行為一定不會令立法會的信譽受損。」
同時,根據立會《議事規則》第49B條,任何議員若因行為不檢被動議譴責,譴責議案須獲得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立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