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僱主可否因八號風球而損失的工作日當作勞工假?
答:不可以。《僱傭條例》規定,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法定假日(俗稱勞工假)。僱主不可減少僱員的法定假日,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問:怎樣避免類似上述爭拗?
答:其實這些爭拗大部份都是可以避免。僱主應盡早與員工商討制訂颱風暴雨下的工作安排,其中包括:在各種颱風或暴雨警告下,僱員是否需要上班;如颱風或暴雨警告是在工作期間發出,僱員是否需要提早下班;當各種颱風或暴雨警告取消後,僱員的復工安排;及在颱風或暴雨下,僱員如上班、遲到或缺勤,工資及津貼的計算法。
對於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為依據,如有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據。
勞工處已出版《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以供參考。守則可於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亦可於勞工處網頁(
資料提供: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組
本欄是勞工處與《蘋果日報》合辦,逢周四刊出,旨在為勞資雙方解釋有關僱傭問題,僱員或僱主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271717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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