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經紀行資本應檢討

證監會:經紀行資本應檢討

【本報訊】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林張灼華表示,目前經紀行的經營模式確實存在風險。「經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規定是早年訂定,已經與市場發展脫節。」為加強保障投資者,有必要根據其經營風險提高資本要求。她認為,港交所(388)應盡早推出投資者個人戶口新模式,協助解決客戶風險問題。

證監會原訂昨日提交經紀行資本要求分級制方案,供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討論,不過由於經紀團體代表反對有關方案,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介入下,該方案被迫擱置,昨日會議只討論原則性問題。

客戶資產易遭挪用
林張灼華表示,經紀行最大的風險是挪用客戶資產的誠信風險,及從事高風險的孖展借貸並將客戶抵押品滙集及向銀行轉按。她披露,過去15個月已發生9宗經紀行客戶資產遭挪用個案,涉及損失總額達1.87億元,當中3宗個案涉及經紀行東主從事欺詐活動。她又舉98年正達證券倒閉為例,當中客戶損失總額達9.83億元,聯交所賠償基金只能向客戶賠償3億元,超過6億元客戶未獲賠償。她指出,正達出事時,正達財務的資本僅有1600萬元,但該公司卻利用客戶總值25億元的抵押品借貸5.48億元。

資本要求10年前訂
林太指出,事件反映部份經紀行以過於冒進的貸款手法經營,承擔風險極高,而目前並無法例限制經紀行將客戶的抵押品滙集及轉按,對經紀行資本要求的財政資源規則更是10年前訂立的水平。
她說,研究有關問題的工作小組建議,並無持有客戶資產的經紀行的資本額可較低,但對提高持貨的經紀行資本要求則未有共識。不過小組同意,調高從事轉按的孖展融資提供者的資金規定,並研究中期措施,包括賦權證監會要求個別經紀行須保留較多股本資金,以及收緊財政資源規則,要求作出過度孖展借貸的經紀行提供額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