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遊行翌日,民主黨主席楊森在立法會上,按照《議事規則》第16(2)條,要求主席批准無預告的「休會」辯論,討論政府如何回應五十萬人上街的訴求。根據該項規則,辯論的主題必須對公眾有迫切重要性。當時,主席拒絕了要求,理由是23條立法和民主政制都不符合「迫切」的條件,即是說,並非必須當天就討論不可。
我認為這個裁決值得商榷。主席應考慮的不是23條立法或還政於民這兩個題目有沒有迫切性,而是「五十萬人上街了,政府有何回應」這個問題有沒有迫切性。
從這個角度看,迫切性顯然是成立的。空前的大遊行,五十萬人提出強烈訴求,不管訴求是甚麼,政府也有必要立刻回應,視為緊急的事情回應,而不能按照原定時間表,等待下星期或下年度才回應。
立法會是代表民意的機關,緊跟社會脈搏,敦促政府盡快回應是責之所在,難道七月一日有五十萬人上街,而七月二日的會議上,立法會竟能當作整件事沒有發生過,不發一言反映民間訴求?
當然,政府如何回應,是政府的事,回應能否滿足民眾的要求,立法會自然有權評論。以目前事件來說,群眾反對的是粗暴立法,即是不容許充份諮詢及討論就在七月九日恢復二讀,如果等到七月九日才討論,其實已經是否決了群眾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