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院長陳文敏:愈修訂愈差

港大院長陳文敏:愈修訂愈差

特首董建華前日宣布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條文作出三項修訂,以圖減低市民對惡法的不滿,但各界人士昨陸續踢爆政府修訂的可惡之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指出,政府選擇性刪除部份取締組織條文,結果條文愈修訂愈差。民間人權陣線代表李卓人狠批政府:「只有一個咁愚蠢嘅政府,先會當香港人冇腦!」 記者:陳廣慧

【本報訊】政府針對《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提出的三項修訂,名為回應市民的憂慮,實際卻是加入不同的條件,繼續限制結社和新聞自由。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特別指出,關於取締機制方面的條文,保留保安局局長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組織的部份,而上訴規則包括缺席聆訊部份也依舊由保安局局長制訂,「改啲唔改啲,結果重危險」。
陳文敏指出,北京未來甚至毋須透過證明書,公開指某個組織違反國家安全,只要打電話到香港,保安局局長即可取締該組織。「到時你上訴,對唔住,一、佢可以話呢啲我唔需要話你知;二、喺𠵱家嘅法例底下,唔可以作為呈堂證供嘅證據,𠵱家可以作為呈堂證供;三、你唔可以有律師代表,只可以派我哋嘅律師嚟代表你,咁其實重得人驚。」

可遭缺席審訊
代表法律界的立法會議員吳靄儀稱,整個禁制組織機制仍有很多問題,包括保安局局長權力過大、上訴機制透明度低等,但修訂完全沒有觸及這些部份。她認為政府必須進一步解釋修訂,而立法會也要有充份討論,不應該趕及要在七月九日立法。
身為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余若薇更直指修訂後的條文,仍然令港人的結社自由受剝削。她指出,被取締組織成員可以遭缺席審訊、政府有權委派指定律師代表有關上訴人出庭,法庭又有可能需要接受一般不會接納的證據。

至於政府提出的另一項修訂,在《官方機密條例》中加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主席陳淑薇質疑,修訂為公眾利益作出過多限制,包括新聞界所披露的消息,一定要揭露任何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或是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眾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而且披露的消息並不能超出揭露該事宜所需的範圍。她直言:「定義特定咗幾樣行為,咁嘅定義係咪過窄呢?」她希望政府提供多點時間,讓公眾考慮條文內容。她昨日與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其他代表,到政府總部與特首董建華見面,反映傳媒憂慮。

定義過於狹窄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張達明更指出,政府這項建議參考《防止賄賂條例》第30(3)條,但政府只「參考咗一半」:「政府收窄咗個定義,你一定要符合呢個咁狹窄嘅定義,你先可以引用公眾利益作抗辯。」
另一方面,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昨翻看23條立法條文時發現另一問題,政府建議修訂現行的退休金條例,日後若有人因犯了顛覆、叛國等罪,除了要坐監或罰款外,更可能會失掉退休金。公務員工會聯合會會長梁籌庭批評,修訂涉及公務員的退休利益,但公務員團體卻不知情。他認為港府應該押後國安條例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