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就《基本法》23條新提出的三項修訂,未能盡釋社會疑慮,法律界人士直指23條仍存有不少「惡法」條文,如被取締組織成員缺席審訊、政府可委派指定律師代表有關上訴人出庭,以及法庭可能需接受一般不會接納的證據,而涉煽動刊物條文仍對新聞自由保障不足。
立法會議員兼資深大律師余若薇表示,完全不同意政府指提出的三項修訂是23條唯一的爭議之處,因為基本法23條關注組,已提出近百項修訂,政府現時只回應其中極少部份。
她說,就算當局提出的新修訂,仍存不少問題,例如法律界建議將新加入有關取締本地組織及社團的條文完全刪除,但政府現時只取消其中「禁制組織機制內與內地有從屬關係」的條文,港人結社自由仍遭剝削。
她再舉出23條仍存「惡法」,包括被取締組織成員缺席被審訊、政府有權委派指定律師代表有關上訴人出庭,及法庭有可能需接受一般不會接納的證據、涉煽動刊物條文對新聞自由保障不足,以及條例仍賦予保安局局長過大權力等。
另外,她說現時已超逾提出修訂通知期,因此除非有充份理由,否則立法會主席不應容許政府現時提出有關三項修訂:「我睇唔到政府有咩充份理由。」
基本法23條關注組成員梁家傑認為,當局的讓步過於倉卒,例如取締從屬內地禁制組織的條文,仍存有令人憂慮之處:「(政府)一樣可以取締一啲俾保安局長認為係顛覆、分裂國家或者叛國罪嘅一啲組織,呢啲組織嘅上訴,會出現咩嘢問題呢?若果呢啲組織被取締,資產又點處理呢?呢啲問題仍然都係懸而未決!」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收到政府最新的修訂後更指出,特首所說的加入公眾利益作辯解其實「打咗斧頭」,實質上將多位法律界議員提出的一般性公眾利益,收窄至只能是兩項特定公眾利益,分別是揭露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或濫權行為,以及揭露一項對公共秩序、安全或公眾利益的嚴重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