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律師公會昨日上午發表聲明,譴責任何於七月九日恢復《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二讀的決定。對於立法程序的完整性屈服於政治權宜手段的做法,該會表示遺憾,並要求政府撤回現階段恢復二讀草案的決定。
大律師公會指出,條例草案中如有關《官方機密條例》的修訂及《社團條例》中的取締機制,並非是《基本法》第23條的要求。該會認為,草案對香港居民的權利及自由構成實際威脅,特別是港人表達政見的自由,以及透過傳媒尋找資料兩方面。
對於特區政府至今仍拒絕在披露受保護資料的條文中引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大律師公會深表遺憾,並批評草案中一些法律概念及定義無精確的界定,導致市民對本身行為會否犯法存疑。
公會又指,草案授權保安局局長取締本地組織權力,以及拒絕上訴人及其自行選擇的法律代表出席上訴的規定,都是政府沒有廣泛諮詢公眾同意下,強行立法。
公會警告,若政府決定在七月九日恢復二讀草案,將使這包涵重大錯誤而又缺乏社會人士廣泛支持的條例草案正式成為法例,因此促請政府撤回現階段恢復二讀草案的決定。